湖北8月1日施行新规 有害食品须公告召回
2007-7-19 9:44:22 [本网编辑]
从今年8月1日起,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并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近日,罗清泉省长签署第305号省政府令,公布《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上述规定。《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对经检测确定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规格、批次的食品,但在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所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