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明示有助于建设和谐餐饮环境
央视国际 2007-8-18 14:22:28 [本网编辑]
今后,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要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是即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明确规定的。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规范》要求将原来隐性收费项目明确标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利益。《规范》:所有收费项目要明示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餐馆收费项目一直在餐饮消费中不断引起纠纷。此次颁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我国首部针对餐饮企业制定的推荐性规范,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新安晚报)
所谓“开瓶费”,其正式名称是“自带酒水服务费”,顾名思义,消费者自带酒水,通常也会占用酒店的桌面、酒杯等资源,对此,如果酒店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现今的许多酒店,将酒水的销售作为其盈利的重要途径,并由此对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收取高额的开瓶费,确实于法无据。首先要明确的是:酒店的经营者有义务将“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之类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果没有,那么应当认定餐饮企业事后收取消费者“开瓶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开瓶费明示真的是一大进步吗?从契约的角度而说,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酒楼收取开瓶费所支付的对价是什么?难道是服务员用起子打开酒瓶这个动作和由此付出的劳动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消费者自己用手打开可不可以?如果说在酒楼明示了开瓶收费的情况下,服务员为消费者打开了自带的酒水,消费者心甘情愿地支付了100元服务费,这是一大进步的话。那么,这种进步的结果无疑就是为中国培养和造就了一大群这样听话的傻子消费者。
酒店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实际可以成为商家竞争的有力手段,因此而额外付出的成本并不太多。酒店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类似的增值服务来吸引消费者。“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约束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服务费’的做法,是以正式制度安排取代过去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这样一刀切的方式可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一些场合非正式制度安排更为有效。市场环境下,酒店和消费者会接受更具效率的交易方式。”
除此以外,消费者还应知法、懂法,增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尤为重要,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此外,对于“服务费”问题如何处置,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态度,制定相应法律规定,使餐饮业市场更加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