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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胜利与商业伦理的缺失
 2007-5-9 16:51:12  [本网编辑]
    在遍布大街小巷的洋快餐店里,随处可见“请勿在本餐厅内进食非麦当劳食品或饮料”的告示。因为自带酒水侵占了商家的利润空间,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商家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是一种国际惯例。然而,这一似乎早有定论的问题,近来又一再引起波澜。 

    一般的商店单纯出卖商品,所以酒水售价很低;酒店提供的是消费场所和人工服务,所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食品和酒水是一种国际惯例。一罐可乐在商场里卖几块钱,在星级饭店可以卖几十块钱,价格的差异在于消费者消费了高档的环境和良好的服务,如果有人觉得这是暴利,完全可以到商场里买了后拿回家去喝。 

    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但商家并没有强制客人一定要消费。消费者又要酒店提供消费场所,又要自带酒水,否则就是“强制消费”,真让人匪夷所思。什么叫公平?就是消费者有选择的自由,可以选择交易,也可以选择不交易;就是权力和责任的对等。一般人想不明白还可以理解,法院居然就这么判了。如此以来,以后是不是可以自带包子面条、带饭菜……到酒店消费呢?如果“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是格式条款,那么菜单是不是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器,但任何人不能曲解《消法》。《消法》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指的是选择是不是到这家酒店吃饭,到了酒店有权选择吃什么菜、喝什么酒水,而不是选择吃酒店提供的酒水、菜肴还是吃自带的。如果酒水可以自带,那么菜肴也可以自带,酒店为什么要提供场所、灯光、空调、桌椅、餐具以及服务呢?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现在却成了一个大问题。“商家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本来就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稍加思索也可以想得通。这是对投资者付出的回报,是对提供服务者的尊重。 

    市场上有各种档次的酒店,消费者可以选择高档的,当然得多付钱;也可以选择档次低点的,可以适当节省点费用;如果想再省点,那么就买点菜买点酒回家去,既可以吃到美味可口的菜肴,还可享受烹调的乐趣,当然得付出劳动,还得付出煤气、电、水…… 

    不管我们每个人的社会角色是什么,我们同时又是一名消费者,我们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权利。但作为一名消费者,笔者为法院判决“开瓶费”为不正当得利感到遗憾。这不是消费者的胜利,而是商业道德的失落,因为它违反了一个商业社会基本的商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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