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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决定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2007-7-9 16:38:17  [本网编辑]
    浙江省民政厅等单位日前决定结合上半年部分肉类副食品价格上涨等实际因素,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一次性物价补贴,努力减轻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统计局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规定,每人的物价补贴发放额为半个月当地全额低保金标准的50%,发放时间为今年7月份。杭州等已先行实施补贴的地区,补贴标准达到或超过省里规定的,不再另行发放;补贴标准未达到省里规定的,应补发差额部分。此外,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是否给予物价补贴,由各地自行决定。 

    浙江省民政厅等表示,作为一项制度,今后困难群众的物价补贴将按半年的物价上涨情况进行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据了解,今年4月份以来,全国各地包括浙江省猪肉、鸡蛋、蔬菜、食用油等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快。5月份,浙江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增长2.6%,食品价格同比增长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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